时政热点丨用心呵护 全力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4-08-10 22:41:19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了多项改革措施。围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等部署要求,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深度剖析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从哪些方面发力?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应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四个方面展开,即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苑宁宁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具有基础性、综合性、全面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当务之急应从家庭、学校、社会、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各个层面不断宣传贯彻落实这部法律。另外,还需更进一步出台配套规定或司法解释,形成更加完备的法制规范体系。”

  “法律实施体系目前还有许多需要开展的工作。”苑宁宁建议,应树立最有利于维权原则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还要进一步构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让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这六大保护体系融为一体,形成合力。

  从法治保障体系的角度,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苑宁宁表示:“当前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部门较多,这就需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同时,要搭建基层保障体系,在机制、经费、人员责任、履职能力等方面作好部署,还可以建设一支专业的社会服务队伍,为未成年人及家庭提供服务,来维护或实现其权利。”

  在法治监督体系方面,苑宁宁强调,立法部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都应当发挥作用。

  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苑宁宁认为,应当建设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对于父母在保护孩子或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责任意识不足、育儿观念偏差、监护能力不足等,应从国家层面给予相应的指导。若父母因监护责任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通过监督来提升其监护能力,如果发生了极端案件,经有关部门批评教育训诫后屡教不改的,应当制定更加明确的规范,以依法稳妥追究父母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话题多次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对此,苑宁宁认为应当按照分级防治的方式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

  “分级防治方式有三级,分别是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苑宁宁告诉记者,一般预防,是指对所有未成年人开展的预防工作。“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特别是进入青春期后,有可能出现一些追求刺激而不计后果的行为,这时一般预防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要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规则教育、生命教育以及防控校园欺凌、校园性侵害的专题教育。”

  “临界预防,是指对于在成长过程中出现一些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通过及时干预矫治来预防这些不良行为或是严重不良行为发展为犯罪。”苑宁宁表示,实践当中,临界预防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两类行为,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些行为,如旷课、抽烟、喝酒、逃学等,对于这些行为,应由家校社形成合力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二类是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已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又没构成犯罪,或是因为年龄不够无法进行刑事处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了三种措施。第一种是矫治教育,这是最轻的一类处分措施,通过责令其赔礼道歉,接受相应的心理辅导或者行为矫治,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教育其改正行为。

  “当严重不良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会同教育部门将其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如果出现极端恶性暴力案件,可以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苑宁宁指出,专门矫治教育主要适用的是低龄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行为,是对刑罚的一种替代措施,也是目前对于未成年人最严厉的一类保护处分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有关部门应出台更加明确的配套规范来保证这些处分措施。”苑宁宁呼吁,分级防治的第三级是再犯预防,即重新犯罪的预防。“有些孩子已经犯罪,应该考虑如何预防将来发展为反社会人格,防止发展为职业犯罪。”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学校、家庭、社会以及司法机关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关注,多方力量加强联系,实行综合治理,才能将这一系统工程做细、做实、做好。

  苑宁宁强调,在众多案例当中,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有相当大比例的孩子受家庭因素影响很大,比如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等缺乏家庭的关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根本的问题是父母应当切实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不仅要给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方面的保障,也要关注未成年人心理情感层面的需求和关爱,特别是规则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父母可以对子女进行基本的意识培养。

  对学校而言,当发现学生出现一般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给予管教或教育惩戒;对于学生欺凌问题,应当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在预防学生欺凌方面建立相关的专门排查机制和明确流程。

  在社会层面,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切实起到监管作用。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并主动援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适用的有关处分措施。对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应该积极依法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矫治措施,切实起到阻断青少年发展为犯罪的作用,并分析案件过程中导致危险犯罪的原因和漏洞,将这些问题通过建议的方式反馈给相关部门,起到溯源治理的作用。

  苑宁宁表示,专门矫治教育目前面临的难点有三个,配套规范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如何划定把握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处理好该项措施与我国加入相关国际公约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希望在今后能够逐步改进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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