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鸡西龙江好日子涌新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
据公告内容,调查认定的事实: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陈述于2024年4月24日,在牡丹江市西安区王海活鱼批发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005MA7MGJUR0L)处采购的抽检不合格的嘎牙子(淡水鱼),嘎牙子(淡水鱼)共采购20斤,单价18元/斤,采购金额360元;该批次嘎牙子(淡水鱼)折损后共销售18.09斤,销售单价为22.9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414.3元。涉案产品总货值金额:414.3元,总违法所得:54.3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NG体育索证索票等义务,提供了抽检不合格批次嘎牙子(淡水鱼)的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供应商资质证明。调查期间,当事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能实际召回,且我局未接到有关涉案嘎牙子(淡水鱼)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鸡西龙江好日子涌新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该批次嘎牙子(淡水鱼)的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